坐擁二十億元身家的「鞋王」鄧劍群,不滿前任三奶李姿霆(Karen)跟港男黃長發搞「姊弟戀」,向法庭興訟追討女方四個物業的業權及售樓得益,總值逾二千五百萬元。高院裁定,鞋王可取回港灣豪庭及半島豪庭兩單位業權,但指卓能中心一個物業是他送贈女方的禮物,而匡湖居豪宅業權屬「一人一半」。法官指,鞋王吹噓自己慷慨送物業給女方,其實只是以物業作工具,以鞏固婚外情關係。
原訴人鄧劍群,六十九歲,他於○三至○四年以李姿霆(四十二歲)名義購入四個物業,分別為港灣豪庭、西貢匡湖居、半島豪庭及尖沙咀卓能中心一個物業,當時總值一千一百一十萬元。李○五年底以二百一十萬元私下將港灣豪庭出售。現時估計物業共值逾二千五百萬元,升幅達一倍。
暫委法官Houghton昨在判詞中指,鄧劍群常質疑三奶李姿霆終會離開他,遂以物業作為鞏固二人的婚外情關係,但又不確定物業是「送還是不送」,但鄧曾向別人吹噓自己對李有多慷慨,只是營造送出物業之意,並非真正拱手相贈,就如二人購入首個物業港灣豪庭,鄧將李的名字加入契約內,物業的按揭供款人也是李,但實質上在李搬離後,租客每月提供五千元作供樓之用,故在此大前提下,這物業不是禮物,李並非擁有業權,故下令李須歸還港灣豪庭的售樓得益。
匡湖居均分 卓能中心歸三奶
判詞又指,鞋王購入半島豪庭,明顯作短炒之用,所賺取利潤由鄧、李及李弟三人攤分,故法庭認為,半島豪庭也並非李的禮物,加上由鄧名下公司負責按揭,李只以信託形式管有物業,但可分享物業變賣後賺取的利潤。
不過,法官指,卓能中心一個物業跟匡湖居就可形容為鄧送贈李的「禮物」,因鄧指,購入卓能中心是慶祝女兒Valarie出生及作為其教育基金;而鄧又曾辯稱,購買匡湖居給李,條件是她不能「跟佬走」,法官指李在購匡湖居前曾答應鄧不離開他,但法官認為這只是一個「承諾」而非「條件」,故法庭裁定匡湖居是鄧將另一半業權送給李。
兩性專家:鞋王「小器」
對於這宗反面爭財的官司,「觸動輔導中心」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認為,雖然鞋王透過法律取回部份物業,但在情感上未免顯得「小器」,送禮物給三奶是大家一個共識、默契,雖然三奶其後結識其他異性,但鞋王其實亦一直背叛其元配及二奶,且鞋王本身有錢,不需要送禮後又取回。